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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權組  商標審查官兼科長 劉真伶

商標是產品的最佳代言人,企業在眾多同類型產品競爭環境中,想要吸引消費者目光,在市場上異軍突起,行銷策略之一環就是為產品打造個響亮的品牌,以利在市場上迅速打開知名度。這是個別企業想當然爾的「個別品牌」策略,但相對於一般商標被運用於「單打獨鬥」策略,在商標法領域裡,還有個實踐團結力量大的證明標章制度經常被忽略。

證明標章是證明他人產品具有特定品質、原料或產地等特性,可區別經證明的產品與未經證明的產品。目前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都有在推動證明標章,例如:工業局推動表彰台灣製產品的「MIT微笑標章」、農委會證明優質安全蔬果的「吉園圃標章」;民間團體證明休閒農場業者服務品質的「台灣休閒農業」證明標章。而在證明標章制度架構下,還有保護地方特色產品地理來源的產地證明標章冊制度可資運用。例如:「阿里山高山茶」、「池上米」產地證明標章。

證明標章有保證多數業者相同產品有相同品質條件或特性之功能。其成功運用不僅可提高產品在市場上的能見度及識別度,獲得消費者信賴,經由認證制度及同業相互觀摩學習,還能助益產品品質及銷售量的提升。例如:電器業者產品符合「能源效率分級標示」證明標章所訂能源效率標準;衛浴設備業者產品符合「省水標章」所訂省水標準;建材業者產品符合「綠建材標章」所訂標準條件,即可申請使用該等標章。甚至在產地證明標章方面,根據國外推廣地理標示或地域團體商標經驗成果,其成功運用不僅傳承延續地方特色產業,更可鼓勵農村人才回流,並結合觀光旅遊、教育文化、舉辦節慶活動、跨域交流等多元相乘效果,促進了地方經濟發展。

證明標章要有效發揮證明商品特性的功能,其重點在於取得註冊前及註冊後整體管理監督機制的規劃、執行與運用。申請註冊前申請人資格能力的檢視,設計醒目容易辨識的標章圖樣,訂定使用規範規定申請使用程序及管理監督方法;核發標章及管理監督標章使用發生爭議時如何解決等,都是管理監督機制中不可或缺的元素。註冊後則是首重應確實做好標章使用的管理監督,才能彰顯標章的功能及註冊目的。

各界在談到台灣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時,業者經常大聲疾呼希望政府領頭帶領業者開創國際市場,但除了官方應積極作為,探究證明標章的本質,仍屬標章權人及業者必須一起維護的「共同品牌」,業者如何結合彼此群體的力量,實踐團結力量大,是運用此等標章成功與否的關鍵,也是迫切應克服的議題。

 

文章來源: Bpaper品牌好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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